1、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、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、团体、企业(福利企业除外)、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,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.7%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,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,应缴纳残保金。
2、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,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,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%缴纳残保金。
(资料图)
3、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,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。
4、安排1名盲人就业,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。
5、 缴纳残保金金额=(上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(平均人数)×1.7%-在职残疾人职工数)×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×60%。
6、 2007年缴纳2006年度的残保金,征缴标准为少安排1名残疾人,缴纳残保金19684元(即2006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2808元的60%)。
7、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,也应缴纳残保金。
8、缴款时间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,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。
9、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,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时间计算;不满1个月的,按1个月计算。
10、 按照1.7%比例计算,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,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保金金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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