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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不卖房了,能起诉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吗?
张静律师解答:一般不能,民事行为要遵循自愿原则,如果认购书未达到已属于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的话,开发商不愿意继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,只能要求其承担认购书的违约责任,寄双倍返还定金,而不能要求强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。如下面这个案件,法院就判决驳回买家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。
判决书节选:
关于赵买家主张城某公司与其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并办理网签手续、协助办理并交付案涉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证是否成立。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,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。”但本案中是否可强制要求城某公司继续履行与赵买家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等缔约义务,仍需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综合判断。现双方在《认购书》中仅就合同当事人、标的、价格等部分必备条款作出简单预约,故此本案中涉及房屋交付条件、配套设施及公共设施交付承诺、面积差异处理、办理产权登记事宜等主要合同条款均需双方进一步磋商才可确定。《民法典》第五条规定: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自愿原则,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。”自愿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是民商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,在城某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与赵买家继续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的情况下,赵买家要求予以强制缔约,明显不符合前述民事法律关系设立的基本原则。因此,对于赵买家诉请城某公司与其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并办理网签手续的主张,本院不予支持。另其要求城某公司协助办理并交付案涉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证,均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应履行的义务范畴,在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的前提下,对其该部分主张,本院亦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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